第一篇 司法改革与检察改革研究
制约检察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都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作出了部署,中央先后下发两个文件进行了具体规划,既提出了总的目标要求,又突出了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既注意到了实体公平,又强调了程序正义,让我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美好前景更加充满了信心。要完成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任务,就必须找到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对症下药。
现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不少人质疑检察权的性质,认为检察机关只应定位于公诉机关。这些对于我国检察权认识的误区根本之错在于简单套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模式和理论来分析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检察权的性质,而不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基本框架之下思考问题。如果简单地用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为标准来套,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当然是模糊的,但是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来解释,很多问题其实是非常清楚的。关于检察权性质的探讨和研究当然十分必要,但是原则性的问题不能动摇。无论是完善检察权还是推进检察改革,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服从于党和国家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必须坚持宪法原则,巩固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司法模式;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活力;必须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只有坚持这些根本性的原则,才能把握住改革的导向,不让一些错误的理论占领市场,混淆视听,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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