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安排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契约。波蒂埃在他1761年的《合同之债(续)》一书中对合同这样定义: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互相承诺或由双方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允诺给予对方某物品或允诺做或不做某事的一种契约。这一定义在今天仍然被广泛接受,其重点强调合同义务必须在当事人自由订立时才产生,而不是法律直接强加给当事人的。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这一定义更具有广泛的意义。
在定义上,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如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和亲属关系方面的合同(如协议结婚、离婚、收养等);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问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德国民法采用的是广义的合同概念,而法国、日本以及英美法国家的合同法均采用狭义的合同概念。我国的合同法采用了狭义的概念,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债的关系,即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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