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研究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从传统上讲,各国都是根据自己对涉外民商事交往的参与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利益等因素来选择本国管辖涉外民商事争议的立法方式和原则,因而过去那种较为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过于强调主权的国家间交往形式使得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时有发生。进入21世纪后,随着各国间贸易额的不断增加,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在进一步加剧,甚至一些市场份额比重大的国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举足轻重,这反映在因贸易、投资等产生的纠纷的解决领域。因为任何一个国际民商事案件必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相联系,所以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这种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领域的冲突是国家政治经济利益以及不同法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而过分强调这种分歧必然会成为国际贸易、投资等其他民商事交往的严重障碍。因此,各国一方面极力扩张自己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又对本国所确立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予以适当的自我抑制。
国际民商事诉讼则是解决各国之间民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开端和基础,是各国对涉外民商事争议行使管辖的依据,各国无不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作为其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因此,研究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第一,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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