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立法发展现状与展望》是从立法角度系统地探讨国际投资法问题的。因此,其核心部分是第四章“国际投资立法的新构想”,它在整个研究思路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在第四章“国际投资立法的新构想”中,首先,将要确立国际投资立法中的核心研究课题;其次,根据这些研究课题,从立法主体、立法模式、立法内容及立法程序等多种角度着重提出国际投资立法的新构想。本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命题要素主要有两种,即立法主体和立法模式在立法主体上,不仅包括单边国家,而且包括对国际投资立法具有代表性影响的欧盟(EU)、东盟(ASEAN)、亚太经合组织(APEC)、北美自由贸易区(NASA)等地区性组织和联合国(UN)、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GATWWTO)、经合组织(OECD)等各类全球性国际组织。通过对各类国际投资立法主体的立法现状的横向比较,从中发现国际投资立法发展中的力量对比关系,并能够系统分析相互之间的交叉影响。在立法模式上,首先介绍各类立法主体所采用的立法模式,如“套餐”模式、“分立”模式、“包容”模式等,特别是关于综合性多边投资框架(MFI)的立法模式——有“伞型”模式、“另起炉灶”模式、新“包容”模式、新“分立”模式等几种可以参考的立法模式,但这些立法模式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笔者提出了“国别分类”的新的立法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各类立法模式,以便将进一步研究并适用最适合国际投资立法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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