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计算出某一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先将其出口各类产品的倾销额相加,再除以所有产品类别的美国价格的总值;
(5)在将各类产品的倾销额相加之前,对于倾销幅度为负值的产品类别其倾销幅度视为零。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厄瓜多尔的诉请不仅不表示异议,相反还“认可”厄瓜多尔对美国商务部在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归零法”的描述是准确的。
此外,厄瓜多尔还提出了证据证明美国商务部是如何计算Exporklore公司、Promarisco公司和“其他所有”涉案公司的倾销幅度的。
专家组审查了厄瓜多尔提供的证据和解释,认定厄瓜多尔已经证明了美国商务部在计算Exporklore公司和Promarisco公司的倾销幅度时使用了归零法,并在对这两个公司各自的倾销幅度进行加权平均的基础上计算出“其他所有”涉案公司的倾销幅度。针对Ex-porklore公司和Promarisco公司的倾销幅度的计算,厄瓜多尔还特别证明了如下几个方面:美国商务部在每一不同类产品或次产品组中使用了“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计算法;在得出这两个公司的倾销幅度之前将负倾销幅度归零;再对这些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得出“其他所有”涉案公司的倾销幅度。实际上,美国并不否认厄瓜多尔对本案三项反倾销措施的描述是准确的,包括对上述归零方法的描述。
2.厄瓜多尔是否初步证明了本案措施与美国针叶木材案V中争议措施的相似性
在美国针叶木材案V中,上诉机构认定美国的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第2.4.2条不符。厄瓜多尔基于这一结论而认为本案中美国的措施与《反倾销协定》第2.4.2条不符,因此专家组首先要确定厄瓜多尔是否已经证明本案中的争议措施在所有相关方面都与美国针叶木材案V中的措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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