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国《统一商法典》<br> 第一节 美国《统一商法典》之前的商法简史<br> 最早的商业规范源自习惯而不是法律。商人之间的惯例是解决商业争端标准的主要渊源。解决这些争议所需要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得到了发展。商人法为了商人而发展,并且由商人之间的习惯法进化而来的。<br> 当商品交易在中世纪的欧洲开始发展,贸易习惯被地方化。随着贸易范围不断扩大,甚至与亚洲和非洲之间进行了货物贸易,12世纪、13世纪之间发展的商人法反映了更加普遍的商人习惯法。以仍未释放的自由贸易原理为基础之上的贸易市场和集市在欧洲建立。这些市场对交易各方都有利:商人享受利润、地方管理者征税、社会获得增加的劳动机会并且需要从其他社区获得货物。商人法的普遍性意味着它建立在贸易习惯的基础之上,这些习惯在所有的国家之间具有普遍性。<br> 商人法是真实的商人法而不是地方或区域主权权威实施的管理性安排。与商业习惯一样,商人法的价值决定并反映在动态的贸易关系中。甚至解决争议的方法也反映了商业实践的需要。独立的法庭处理争议。被挑选的法官通常是商人,他们可以将自己对于商业习惯的经验和理解用于审理过程。争议的判决经常在市场或者港口作出,并且运用非规范性的决定程序迅速作出审判。<br> 国家利益的出现以及贸易范围的扩大限制了商人法的普遍性,导致其被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在欧洲大陆、商人法的主要部分被编撰入商法。在英国,商人法最初的影响被认为已经基本消失,而且必须遵守普通法的严格程序。贸易习惯很大程度失去了它作为法律渊源的角色。<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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