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殖民地十三州的人民虽然来自欧洲各国,但主要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政治和法律传统,均来自英国。事实上,在1776年宣布独立之前,殖民地十三州本身的组织已颇具规模,每州都有一个州长和立法会(Legislative Assembly),同时采用英国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包括陪审团审讯等。美国虽说脱离了英国,但在法律制度和民主概念上却承继了英国文化多方面的优良传统(如当时英国已有议院来限制君主专制)。
第四,反过来说,美国的独立运动不单是由于对英国统治者英王乔治三世不满,也是对英国刑事制度的专横不满。在以后讨论到“权利法案”时,我们会再详加分析。
第五,起草美国宪法的主要人物,大都受十八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影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书籍对美国立宪都有重大影响,后世已有不少专书讨论。在这里,我们要指出,美国宪法的几位重要起草人,基本都受过教育,有智慧有理想,同时也具备实践经验。麦迪逊的名言,正好用来总结美国宪法的精神:“因为人性的缺陷,所以我们需要我们的宪法;因为人性的优点,所以我们的宪法才有可能实现。”
麦迪逊的意思是说:因为人有性恶的一面,必须立法来限制;同时,因为人有性善的一面,才能成就一个法治的社会。
第六,美国虽然是新大陆国家,只有两百年的历史,她却是近代民主革命的老祖宗,也是法治社会的先行者。殖民地十三州在1776年宣布独立,而身为世界民主革命先锋的法国,在13年后才爆发大革命。
美国立国之始就有一套全新构想的宪法,再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所以,美国在建立法治社会方面,占了领先的地位。
反过来说,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初期只制造了拿破仑称帝的机会。拿破仑野心独裁,但最具讽刺意味的一点在于,他最伟大和最有永久意义的成就,竟然是把十八世纪前法国积存的各种法例、规条甚至风俗、传统都组织整理起来,成为一套整体的法典,亦即著名的《拿破仑法典》。直到今天,法国仍然沿用拿破仑奠定的法典和制度。因为绝大部分欧洲大陆的国家也采用相似的制度,所以亦被称为“大陆法”,与英美的“普通法”在法律制度上分庭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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