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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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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美国法的时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2468
  • 作      者:
    格兰特?吉尔莫(Grant Gilmore)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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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美国法的时代》是1974年斯托尔(Storrs)讲座的扩充。它不像最初的讲座那样是对学术著作的贡献。我对自从1800年以来美国法律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会发生那些事情进行了假设和臆测。我认为我的假设命题和臆测是很有道理的。如果别人也认为它们很有道理,那我将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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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格兰特·吉尔莫(1910—1982),美国著名法学家、合同法专家,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1946—1965)、芝加哥大学法学院(1965—1973)、俄亥俄州大学蒙瑞兹(Moritz)法学院、弗蒙特州法学院(1978—1982撇过法学教授,曾获耶鲁大学最高学术级别教席Sterlin9教授席位(1973—1978)。 有诸多美国商法、合同法、海事法的著作,在著名法律评论上发表数篇合同法、买卖法等领域的文章,并起草著名的《统一商法典》第9条。他影响最大的著作是《契约的死亡》(The Death of Contract)以及本书《美国法的时代》(The Ages of American Law)。
  译者简介:
  董春华(1980.11一),山东青岛人,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06级博士生(即将毕业)。主要研究比较法、比较民商法、中美产品责任法,在《比较法研究》、《贵州大学学报》、《东方论坛》、《太平洋学报》等发表论文数篇。
  校注者简介:
  潘汉典。(1920-12一),生于广东汕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创建人、原所长:著名法学家、法学翻译家。194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由美国人创办、以研究英美法为主、兼及国内法的比较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精通英、法、日、德、俄等多种语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比较法研究与探索,翻译了一系列著作与文章。先后在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从事科研和教学工作,为新中国法学、特别是比较法学的创建做出了巨大贡献。主要译著存《君主论》、《比较法总论》《权力斗争论》《英吉利宪法》、《英格兰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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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美国法的时代》主要介绍美国法的历史沿革。作者将美国法的发展分为:发现的时代、信仰的时代、忧虑的时代。作者深入阐述美国法每个时代的特征、形成原因,以简单的语言、诙谐的语气介绍了美国历史上著名法学家对每个时代的贡献以及他们的主要活动。作者虽未深入阐述自己深邃的法学思想,但作者对美国法的形成、发展,特别是其中逻辑有自己独到的看法,作者论述自己观点的素材来自于他擅长的领域——商法,因此,《美国法的时代》对美国商法从不同角度略作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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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必要倾向于向非官方爱管闲事的人进行全面披露。法官却被训练去解释他们如此判决的原因。他们不一定总成功,但一些好法官的意见书确立了理性和人道言论的典范,这让我们非常羡慕。
  所有的概括都过于简单。在一个特定的50年里,所有的律师和法官都是乐于改革者、快乐的无政府主义者,娴熟于卢埃林的宏大风格——在下一个50年里,却全都变成形式主义者或者概念主义者。在改革时代有形式主义者,在形式主义时代有改革家——就像在浪漫时代有迷茫的古典主义者,在古典主义时代也有浪漫主义者一样。当我们重构过去,我们认为我们看到在一个阶段改革的冲动占有主导地位,而在另一个阶段,形式主义的冲动占有主导地位。我们正谈论着均匀匹配力量连续不断的斗争那暂时的摇摆。
  在法律职业里,许多从事实践的律师(他们对胜诉或者为不能赢得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建议感兴趣)更倾向于法律的形式主义方法论。那种方法允诺坚持稳定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些都是实践者所高度评价的品质。另一方面,法官判决案件是拿薪水的。除了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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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致谢
第一章 简介
第二章 发现的时代
第三章 信仰的时代
第四章 忧虑的时代
第五章 回顾与前瞻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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