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变更合同的协议
1 导言
在这一标题下我们所讨论的法律问题具有悠久的历史,它们至少可以被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罗马法认为:单纯一个协定(裸约)并不能导致债的产生,但却能引起抗辩。因此,罗马法中用来变更合同的协定被分为两种:减少债务的协定和增加债务的协定。前者已经被赋予部分法律效力,而后者还没有。我在演讲中将不会冒险涉足罗马法领域,当然我也许会讨论为什么(据我所知)古罗马学者把单纯一个协定(裸约)隐喻成“盾”,而没有将之喻为“矛”。另外,我还会提到英国法律学者也同样被类似的问题所困扰,并且这些问题已经成为20世纪英国合同法领域取得重大发展的主题。在英国法中,“变更合同的协议”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已经遵循“约因”和“禁止反言”等学说路径来分析。这些学说应用的领域和范围已经是并且仍然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在这些争论下隐藏的是将“约因”解释为受允诺人的“损失”或允诺人的“利益”的传统定义,以及“公共政策”、“胁迫”和“非正义”等概念的交叉作用和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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