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然权利义务理论植入民法制度:《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贡献<br> 在自然权利义务理论逐渐向民法学理渗透的同时,其所包含的一些概念与原理也通过德意志各邦立法的媒介,被植入民法制度。最早进行尝试的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这部出自著名法学家克赖特梅尔(Kreittmayr)之手的法典在很多地方显示出起草者对新时代理性法的信仰,堪称自然法法典化的序曲。然而,在这方面真正作出伟大贡献的是《普鲁士普通邦法(ALR)》。1746年腓特烈大帝向他的首相科克采伊(Coeeeji)发出内阁命令,要求他负责起草一部“纯粹基于理性与邦国宪制的德意志普通邦法”,以取代不明确的拉丁一罗马法。由于各种原因,科克采伊最终并未完成这项被称为“腓特烈法律大全计划”的宏大工程。但他的后继者卡默尔(Carmer)、苏亚雷斯(Svarez)、克莱因(Klein)等合力完成了其未竞事业。三位起草者都深受(理性)自然法思想的熏陶,尤其是苏亚雷斯,曾经在1763—1764年聆听过达耶斯的自然法课程,而《普鲁士普通邦法》的大部分内容恰恰是由他起草的。1787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草案公布,在广泛参考各界反馈的意见并予以修改之后,1792年法典得到批准,但由于各方的阻力,一直到1794年才得以生效。<br> 《普鲁士普通邦法》被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23题,主要涉及:人及其权利的一般规定、物、行为及其产生的权利、意思表示、契约的一般规定、不法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占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救济、权利义务的消灭、共有、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物权与对人权总则、土地权利的相互关系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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