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律文化
最高法律是人的良知
爱与法·没有爱才有法·爱高于法·法源于爱
我在作法学讲座时一位德国朋友问我:最高的法律是什么?我脱口而出:“宪法!”他摇摇头说,最高的法律只有一个字:爱。当时我不能理解,怎么能用一个“爱”字来替代浩瀚无际的法律海洋呢?研习了二十年法律后才感受到,我读书虽多,悟性太差。如果这个世界人人都相爱,哪还用得上法律?只是在圣·奥古斯丁眼里,世上有上帝之城(天国)与世俗之城(地国)。天国沐浴着上帝的仁慈,不用弘扬爱心也充满了和平与正义。但我们毕竟生活在人间地国呀。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将“爱”分成三种:一种是出于生理性、发自内心的爱(eros),如性爱、母爱;一种是充满社会性、人之间的爱(philia),如对朋友、兄弟的友爱;还有一种是充满神性、忘我的爱(agape),如对弱者、穷人、老人的关爱。前两者可谓“有我之爱”,爱人是出于自己的需要,是私爱;而后者可谓“无我之爱”,爱人是为了别人,帮助别人不是为了自己获利,是公爱。柏拉图只作了社会现象的描述,并没有横加评论谁是谁非。到了中世纪早期的圣·奥古斯丁,他的神学建立在柏拉图的哲学体系上,将哲学上的公爱与私爱概念延伸成神学中的上帝之爱与世俗之爱。《圣经·新约》中基督在最后晚餐时对门徒说“人要爱人”,这个“爱”(caritas)是指上帝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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