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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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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399141
  • 作      者:
    赵路译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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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路,女,吉林长春人,1976年3月出生于内蒙古呼伦贝尔盟。2002年9月至2008年7月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学硕士、博士学位,2008年9月至今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学术成果:独立翻译并出版《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惩治恐怖主义泫》、《中俄双边引渡条约》、《中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独方完成论文《延续死刑的探讨》、《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的修改与增补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启示》《俄罗斯联邦检察监督制度浅谈》、《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改革》、《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对俄罗斯当代刑事法律状况的基本解读》、《中国刑事执行法典编纂论纲》、《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几点探讨》、《死刑改革的三步路径》等二十余篇,参与高检院理论研究所研究课题一项,承担北师夫青年科研项目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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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议会于1996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于1997年1月8口签署批准并于1997年7月1日产生效力。直至2009年2月14 日为止,该部法典已经历了36次修订。
    该部法典包括总则与分则两个部分。总则为1编,共3章24个条文。对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原则、被处刑人员的法律地位、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及其活动监察作了明确规定。第二部分为分则7编,共21章166个条文。前三编对被处刑人员非社会隔离性刑罚、拘禁刑、剥夺自由刑执行与履行的程序与条件作了规定;第五编规定了现役被处刑军人刑罚的执行;第六编为刑罚履行免除的条件与程序;第七编为死刑执行;第八编为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行为监督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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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监狱规范系统化时期的发展状况
    18世纪中期,叶卡捷琳娜二世在位时期,根据其思想开始系统的刑罚执行法律创制活动。此时的监狱规范与刑罚执行规范没有明确的定义区分与清晰的时代演变界限,监狱规范规制的往往就是刑罚执行的内容,刑罚执行规范限定的往往就是监狱执行所应当从事的活动。当时,叶卡捷琳娜二世提出了建造专门的监狱的草案,提出按性别、未处刑在押人员与被处刑人员、实施不同犯罪的被处刑人员进行分别关押的设想,提出对于不同范畴的被处刑人员应当适用不同的管制制度,如对被判处死刑的人员应当适用特别管制的制度。
    该草案共有100多条,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刑事执行:
    (1)建造不同的监狱关押不同犯罪人员;
    (2)羁押规定;
    (3)监狱行政管理。
    这部草案提出了较为先进科学的监狱规范内容,在当时的欧洲来讲,是一部最大限度显示刑罚执行个别化、人道化与社会化的法律。例如,草案中提出选取建造刑罚执行场所的地点应当有自来水管道与良好的空气,保障对无财产的被处刑人员提供衣物与食品,提倡对刑罚执行进行公众监督,并为此设立了专门从事监狱社会监督的监察专员职务等规定。但是,因为受特定社会环境与历史条件的限制,该草案中的内容只有部分规定被实际适用。
    此时,受德国古典刑罚观念的影响,监狱设立的目的不再被视为是为了达到恐吓民众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人道与社会参与刑罚执行成为当时制定监狱规范的主导思想,对处刑人员进行刑事处罚不仅是通过法律手段使其承担犯罪后果,也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其犯罪恶性予以帮助与纠正,使其能够重新步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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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
总则
第一编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普遍原则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目的与任务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构造与内容
第三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与国际性法律规范
第四条 有关刑罚执行问题的规范性法令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对被处刑现役军人的效力
第六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第七条 刑罚执行及其他刑事法律性措施适用的根据
第八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原则
第九条 被处刑人员矫正与基本矫正方法
第二章 被处刑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十条 被处刑人员法律地位的基础
第十一条 被处刑人员的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 被处刑人员的基本权利
第十三条 被处刑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
第十四条 对被处刑人员良心自治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第十五条 被处刑人员请求的递交及审核程序
第三章 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及其活动监察
第十六条 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
第十七条 有关刑罚履行地点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被处刑人员适用的医疗性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察
第二十条 司法监察
第二十一条 管理监察
第二十二条 对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法律遵守状况的检察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对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工作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访查刑罚执行机关与机构兮则

第二编 被处刑人员非社会隔离性刑罚的执行
第四章 义务性劳动刑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义务性劳动刑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义务性劳动刑的执行与履行条 件
第二十七条 义务性劳动刑期限的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处刑人员履行义务性劳动刑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义务性劳动刑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蓄意逃避履行义务性劳动刑
第五章 罚金刑执行
第三十一条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 蓄意逃避缴纳罚金
第六章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的执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刑人员工作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具有撤销从事一定活动许可职权机关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期限的计算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不执行法院有关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权利刑刑事案判决的责任
第七章 矫正性劳动刑执行
第三十九条 矫正性劳动刑的执行程序
第四十条 矫正性劳动刑的履行条 件
第四十一条 对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规定的责任与禁制(失效)
第四十二条 矫正性劳动刑期限的计算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工作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自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劳动报酬中缴扣款项的实施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被判处矫正性劳动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失效)
第四十六条 破坏矫正性劳动刑履行程序与条 件及蓄意逃避履行矫正性劳动刑的责任
第八章 限制自由刑执行
第四十七条 限制自由刑的履行地点
第四十八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至刑罚履行地点的遣送
第四十九条 限制自由刑期限的计算
第五十条 限制自由刑的履行程序
第五十一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物质一生活保障
第五十二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第五十三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劳动条 件
第五十四条 矫正中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工作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的教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五十八条 破坏限制自由刑履行程序与条 件,以及蓄意逃避履行限制自由刑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适用奖惩措施的程序
第六十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刑人员监管与预防其违反限制自由刑履行程序的措施
第九章 附加刑执行
第六十一条 法院有关剥夺专业称号、荣誉称号、军衔、职衔和国家奖励刑刑事案判决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法院有关没收财产的刑事案判决执行程序(失效)
第六十三条 应予没收的财产(失效)
……

第三编 拘禁刑执行
第十章 拘禁刑执行的程序与条件

第四编 剥夺自有刑执行
第十一章 剥夺自有刑执行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章 矫正机构管理制度与保障手段
第十三章 矫正机构的刑罚履行条件
第十四章 被判处剥夺自有性人员的劳动、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
第十五章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教导感化
第十六章 剥夺自由刑在不同类别矫正机构的执行
第十七章 矫正院履行剥夺自由刑的特点

第五编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裁定的限制性军役刑、拘谨刑与军事惩戒营禁闭性执行
第十八章 限制性军役刑的执行
第十九章 对现役被处刑军人执行的拘谨刑
第二十章 军事惩戒营禁闭刑执行

第六编 免除履行刑罚、对免除履行刑罚的被处刑人员予以救助与监督
第二十一章 免除履行刑罚
第二十二章 对免除刑罚履行的被处刑人员的救助与监督

第七编 死刑执行
第二十三章 死刑的执行
第二十四章 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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