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与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提起诉讼的合并审理问题
与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提起诉讼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两人以上的,他们对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分别提起诉讼的;二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部分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三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部分人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另一部人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裁决不予受理,对拒绝复议行为或者不予受理裁决提起诉讼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三种情况是否都应合并审理,哪些情况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哪些情况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前两种情况所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同一个,法院只能维持或者撤销一次,而不能维持或者撤销两次以上,故均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发现受理并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前两种情况的,必须将两个诉合并审理,而不宜分案审理.第三种情况,虽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但原具体行政行为与拒绝复议行为或者不予受理裁决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合并审理或者分案审理。
第二种意见也认为,前两种情况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并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前两种情况的,必须将两个诉合并审理。但是,他们认为,第三种情况中的两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人民法院审查内容亦不同,一个是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一个是审查拒绝复议行为或者不予受理裁决的合法性。虽然两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人民法院审查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判断其合法性所依据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规范等均不同。把这两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不但不可能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反而会使案件复杂化,审理、判决的难度加大,有悖于合并审理的目的。因此说,第三种情况,不具有共同诉讼的特征,人民法院不应将这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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