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
与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检察官负责制,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大多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不同,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检察委员会作为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是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的规定在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体现;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且当其在检察委员会中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时,有权将该问题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种领导体制,既保留了首长负责制的优势,尊重和维护检察长的权威,确保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避免“一长制”的弊端,保证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和对重大案件、重大问题的决策正确。
3.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监督相结合。
依照《宪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别于三权分立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强调的是分工负责,各自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定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确职责范围,保证各自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接受监督强调的是防止权力的误用、滥用和蜕变,保障检察权的运行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不能因为强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排斥监督,也不能因为强调接受监督而否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履行的一系列职权内在地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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