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司法改革与法官制度的萌芽<br> 筹建各级审判、检察厅是司法独立在清末的初步实践。早在光绪三十三年二月(1907年3月),天津各级审判厅相继创办。同年五月,清廷下令各省分期筹设审判厅,以实现司法独立,并让京师和东三省先行开办,还选择直隶和江苏两省先行试办,再向全国逐渐推广。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在奏请颁行《钦定宪法大纲》时,附有“议院未开之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提出九年预备立宪期内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其中提及从第二年起,由法部和各省督抚开始筹办各省省城审判厅,第六年各级审判厅一律成立。该清单成为法部和各省在九年预备立宪期间筹办各级审判厅的指导。<br> 在筹设审检厅过程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审检厅的人事问题,对于已经成立或即将成立的各厅推事、检察官,如何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以及提供保障等,成为清廷不可回避的问题。模仿西方国家建立一套法官制度,势在必行。<br> 按照清末官制,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在筹建法官制度过程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br> 根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宪政编查馆奏请的“议院未开之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这一总规划,中央各部纷纷筹划本部应行筹办事项,并拟订具体办法奏进。法部于宣统元年二月二十七日(1909年4月17日)奏进《统筹司法行政事宜分期办法折并单》,提出了本部在预备立宪期内逐年筹备事宜,并对筹建法官制度做出一个宏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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