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裁判文书制作理论研究
裁判文书古今中外比较/周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特点
建国初期,我国裁判文书的结构形态与制判特点基本沿袭了民国裁判文书。随着1957年司法改革运动的兴起,彻底废弃了旧的司法制度,并对制作裁判文书的主体队伍进行了更新改造。从此我国的裁判文书开始形成了“事实、理由、主文”这一结构模式,并一直沿用至今。20世纪6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关于改进审判文书的文风问题》一文曾指出:裁判文书应该做到“叙述事实简明清楚,特别是把关键问题交代清楚;判断事实的观点正确,态度鲜明,理由充分,引用政策法律恰当;使用语言文字确切精练,通俗易懂(不用方言土语),标点符号也用得正确,使识字的人一看就懂,读起来能使不识字的人听懂”。1991年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这一时期裁判文书的特点是叙述事实简约,阐述理由简练,文字运用简明扼要且口语化,逻辑推理比较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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