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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9048248
  • 作      者:
    陈阳著
  • 出 版 社 :
    山东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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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也凝聚了恩师的智慧、心力与期盼。徐老师也是我硕士时期的导师,是他把我领进了科研的大门,更培养了我对于环境资源保护法专业的热忱和兴趣。同时,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导师在学习、生活以及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上都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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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阳,女,1980年生,山东夏津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师从于徐祥民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保护法。曾在多家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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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立足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在总结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前人工作的基础上,考察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状况,分析国内近年来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并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研究现状、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诉权限制等研究,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制度背景以及司法实践等进行了比较细致、全面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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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尝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初步探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有2003年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范某非法小炼油项目。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
    2003年11月,四川阆中市检察院就群发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今年初,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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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架构
第三节 研究意义

第二章 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研究现状
第一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形成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二、环境利益的公益性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
第三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原则
三、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原则
四、行政管辖权优先原则
五、奖励公民诉讼与滥用诉权限制相结合原则
第四节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
一、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现状
二、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
第五节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特点和原因分析
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特点分析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特点分析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现状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国外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探究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分析
三、检察机关与其他可能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之比较
四、我国检察机关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面临的障碍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探究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中的突破
一、环境公益诉讼与现行司法类似诉讼方式的对比
二、传统诉讼理论缺陷及立法现状之反思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现行司法制度障碍
四、实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初步设想

第四章 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
第二节 国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讨
一、英美法系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
二、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
第三节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设计比较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现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公民个人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
三、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
四、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
五、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探讨
第四节 相关权利和程序问题
一、调查取证权
二、处分权
三、撤诉权
四、上诉权
五、申请财产保全权
六、相关程序问题

第五章 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第一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
第二节 检察机关以公益代表人身份参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一、内因:检察机关具有参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质
二、外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分离促使检察机关进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
三、实证:检察机关作为政府或公益代表参加诉讼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
第三节 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及其不足
二、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依据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

第六章 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诉权的限制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程序的限制
一、国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具备前置程序的代表性法律制度分析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设置前置程序可行性分析
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前置程序之构建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制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优先受理权的限制
第四节 环境公益诉讼时效
第五节 对检察机关的处分权进行适当限制
一、撤诉
二、和解
三、反诉

第七章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地位的总结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准原告的身份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公益代表人身份
附录:我国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摘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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