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尝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初步探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有2003年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范某非法小炼油项目。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
2003年11月,四川阆中市检察院就群发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今年初,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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