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如何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新时期、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服务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构建水平,正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和关注检察事业发展的人们共同讨论的话题。应当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路径是多方面的,其举措不一而足。但从本质上看,检察机关作为肩负多种具体法律职责、享有多种具体法律权限的司法机关,在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相统一的前提下,切实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力度和能效,弘扬法治的精神与价值,始终是服务现代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所在,其意义是不可替代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主要权能之一,在服务反腐倡廉、推动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努力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权能结构和运行模式,以凸显职务犯罪侦查能效,无疑也是新时期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具有特殊的基础性、保障性怍用。但是,鉴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能效的提升过程不仅受制于宏观上的检察体制问题和微观上的侦查工作模式、检察官职业素养等问题,在我国对犯罪问题实行“多头并行”(我国的侦查权主体除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两个最常见的侦查行使者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海关法等规定,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治安保卫部门、监狱及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等)侦查授权和当前各种犯罪现象日益交叉牵连的情况下,这一工作事实上更面临着各“有权主体”(包括法律虽未规定为侦查权,但实质上极类似于“侦查权”的有关权力,如纪检办案权)之间的权能分配和协调运行问题,并因此而衍生出一系列的矛盾与困惑。这些矛盾和困惑,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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