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案件时,由于建设工程专业性强,对当事人提出的施工方案要严格审核,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优势与技术优势,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以确保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合法权益确实落实。具体有以下二点:
一、要紧紧扣住定纷止争这一调解的核心目标,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形成合法的调解协议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为了减少讼累,经法庭或者群众组织从中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互相谅解,争端得以解决,是谓调解。”与判决相比,调解的根本优势在于,由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共同选择,彼此能够接受的,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矛盾可以得到较为彻底的化解。但是,如果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会使调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引发新的纠纷,导致矛盾无法彻底化解。因此,在调解工作中,应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帮助当事人纠正调解协议中与法不符的部分,确实做到案结事了。
在本案审理中,通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协调工作,当事人形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双方均同意由被告长泰县第二建筑公司继续对本案工程进行修复,被告还提出了修复方案,并得到了原告的认可。但是,经主审法官审核发现,该方案仅是对本案工程的一部分进行了修复,如果按照该方案进行修复,工程无法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也不能通过验收,亦无法交付使用,即原告的权益依然得不到保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能化解。为此,主审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修复方案,为形成合法的调解协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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