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诉讼目的论
第一节 民事诉讼制度为什么而设立
自民事诉讼目的论提出以来,在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受到法学家们的特别青睐。最具代表性的诉讼目的理论至少有:权利保护说,其以实体法规范的实现为着眼点,强调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实体权利;私法秩序维持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旨在维护自身制定的私法秩序;纠纷解决说,该说拒绝引据实体法规范作为订立诉讼制度目的的基础,坚持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纠纷的强制性解决。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受到统治者们的高度重视,对德、日等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程序保障说、多元说等正为西方民事诉讼理论带来不少生气并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
不幸的是,在恢复法学研究以来的较长时间里,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无暇对诉讼目的论展开系统研究,学者们通常以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作用替代民事诉讼目的,而民事诉讼法的诸项任务中,维护社会秩序被置于首要位置。这种带有浓郁国家观念的观点和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国家干预意识交互作用成了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显然,我国对诉讼目的论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匠心独具、体系完整的诉讼目的论学说尚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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