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研究结论本身就是对实证研究方法的背离。实证研究绝不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和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不同为目的,而是以发现某一司法现象背后的规律性原因并因此提出解决之道为己任。
以刑讯逼供问题为例。通过大量的资料收集证明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多发的侵犯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事件只是完成了第一步,也有人进一步从办案部门内部的考核压力角度分析了刑讯逼供较深层次的原因,还可以进一步追问,是不是简单地取消办案部门的考评制度,警察不再为破案率、追逃率、批捕率这些数字化的考核指标所困扰,刑讯逼供就可以大量减少呢?从人的本性上看,不会有任何人愿意有一个条条框框作为自己的工作评价指标,公、检、法机关内部一系列控制犯罪的指标本质上承载着社会对于破案和惩罚犯罪的强烈需求。意识形态论者总是认为这是专制国家权力的需要,在我们的教科书基本抛弃了“阶级斗争论”的时代,“阶级斗争论”却成为思想被解放了的人们批判国家权力的另一种武器,这只能说明我们并没有真正和“阶级斗争论”决裂。为什么不能够从社会本身找原因而总是要借助西方的分析工具来批判我们的体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除了精神上有虐待倾向的人,不会有多少人喜欢以对另一个和自己一样的公民进行肉体折磨为乐。既然民众的普遍心理是重视实体真实,破案是民众对政府的紧迫的要求,那么为什么不去调查民众对破案的要求对刑讯逼供被容忍之间的影响力究竟有多大?民众对破案的要求是真实存在的还是司法机关乃至地方政府虚构出来的?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誓言是民众压力下的产物还是经过包装下的权力扩张的需要?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制裁犯罪的手段随着一个社会中大部分人所能获得满足的需要在人的需要层次体系①中所处的位置的高下成比例关系,人们能够获得满足的需要在人的需要层次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越高,社会中发生的以满足人的低层次需要为目标的犯罪就会越少,犯罪就不会显得那么暴力和令人惊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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