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证据,进行辩解,影响救济决定的作出。而执行监督制度的实施过程则体现在法院内部的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当前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临时性规定,是人民法院的内部纠错制度,当事人无从参与。当事人虽可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要求上级法院行使执行监督权,但执行当事人的申诉是公民普遍享有的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所专有的一种救济方式,当事人的申请并不能当然启动这种执行监督程序。实践中,当事人的申请能否得到处理,在客观上要受到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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