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判组织
第一节 合议庭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十二条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五十三条 [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五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的变更及通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但当事人明确表示对调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无异议的,可按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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