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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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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40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7830
  • 作      者:
    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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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婚姻家庭专题】:“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物权专题】:留置权成直要件疑难问题研究,【指导性案例】: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伞部财产份额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区分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域外法制考察】:西班牙反家暴法制考察,【民事审判信箱】: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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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姓名错误的认定和处理
  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姓名错误的情况比较普遍,包括:一是冒用或借用他人姓名或身份结婚;二是互相交换使用身份证件结婚;三是虚构姓名;四是姓名登记错误。对于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不少法院对此按无效婚姻处理。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姓名是一个人的身份代号,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身份的人。但姓名又不完全等同一个特定身份的人。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并不完全由姓名来决定。一个特定身份的人要由他的外貌(五官、身材等)、血液、生产父母、出生年月日(或出生证明)、档案资料、姓名等多种要素构成,姓名并不是决定一个人身份的主要因素。事实上,一个特定身份的人,在出生时就决定了他的原始身份。之后即使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假借他人的姓名,并不能改变自己的基本身份。因此,一个犯罪分子不论怎样改名换姓,甚至整容,都无法改变和否认他最原始的身份,公安机关仍然要依法对其抓捕打击。一个人假借他人的姓名结婚,况且结婚证上的照片也是本人的,其结婚行为仍然是由本人实施的,而不是由他人实施的。这种行为,只能对实施结婚的具体的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不能对他人产生法律效果。这种情况,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可以认定真实身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能认定真实身份的,应当以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
  婚姻应当重视实际结婚登记人和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否则,许多被冒名结婚者,都成了合法有效婚姻了。甚至被冒名犯罪者,也会成为犯罪人。这显然不合逻辑。同样,假冒他人身份结婚,也不能否认本人确实已经结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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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调解专题】
能动司法全力推动“大调解”体系建设努力开创矛盾纠纷治
理新局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专题】
“婚姻登记瑕疵”中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认定——王礼仁
【民事诉讼专题】
关于强化法官释明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调研报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释明调研课题组
【侵权专题】
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交错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
适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纽
【保险法专题】
新《保险法》代位求偿权制度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王林清
【物权专题】
留置权成立要件疑难问题研究——仲伟珩
关于不动产财产权属纠纷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指导性案例】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过水发电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当事人因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区分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祁某与某银行张掖市分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徐瑞柏
财产的归属不因非物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而改变——公主岭市甲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7人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案——杨永清
当事人以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欺诈、胁迫或乘
人之危订立请求撤销的如何认定——厦门南中投资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厦门市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胜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象屿保税区成达进出口贸易
有限公司、厦门和顺达经贸有限公司、庄明耀、庄明灿、北京明
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厦门凯必特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张雅芬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其处理问题——甲市经济贸易学校、甲市财经学校与北京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合同纠纷上诉案——吴晓芳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的区别——谭甲与黎乙、胡丙、黎丁、张戊、叶己及庚家居城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王毓莹
【地方法院传真】
重庆法院便民诉讼网络的构建与实践——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域外法制考察】
西班牙反家暴法制考察——韩玫
【民事审判信箱】
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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