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诉权制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第一节公诉权制约的理论基础
——权力制约理论
自从产生公共权力以来,公共权力滥用给社会和人民带来的深刻灾难,就不断随着人类的延续而重演。尽管如此,社会秩序的需要与个人自由的保障之间的深刻矛盾,却在历史发展中此消彼长、反复博弈。社会秩序的需要带来的是国家权力的强化,集权专制思想如幽灵一般萦绕人间。甚至反复在历史的某一段时期获得了公众的认同和部分学者的鼓吹。为什么以及如何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便逐渐成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精英们不断追问的难题。
防止权力滥用的思想最早表现为古希腊以人性弱点为前提论证制约权力的理论。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期极力推崇人治,即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但社会现实让其不得不放弃人治的幻想,转而主张次优,选择法治。因此,“柏拉图在其最后一部著作《法律篇》中,描述了这样一幅国家蓝图:这种国家统治当局在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已不再享有随意司法的权力。它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有义务从指导公民行为的一般法规中寻求指南,而不用考虑人的因素”。但其只是将法治作为哲学家治理国家模式下不能后的次优选择,并不是完全的法治主义者。其学生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才是法治的真正倡导者。亚里士多德从人无法克服情欲或非理性影响的人性弱点出发,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并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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