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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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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与附带民事诉讼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1249
  • 作      者:
    朱加宁,叶连友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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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加宁(曾用名朱嘉宁)男,1957年5月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生。1984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5年获得高级律师职称。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在刑事、行政等诉讼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在全国性杂志上发表过多篇法律论文,多次被评为省级优秀律师及省级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现为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客座教授。
    叶连友,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温州市人,1986年6月从事律师工作。一级律师,法律硕士,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在刑事、民事、商事等诉讼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系温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温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国际商事调解委员会调解员。1999年浙江省人民满意法律服务工作者、2005年全国优秀仲裁员、2006年温州市第三届十佳律师、2007年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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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比一般人更为清楚,对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的期待也特别强烈。但是由于被害人自身权利保护能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过程中,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和完善被害人代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使被害人在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对维护法律尊严,伸张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既包括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理论中,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被作为自诉人来加以研究,故《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狭义的刑事被害人,即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同样,刑事被害人代理也包括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和自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被害人代理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和自诉人是同一主体,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是自诉人的代理人。由于刑事被害人一般都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代理人往往还兼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故《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刑事诉讼被害人代理与附带民事诉讼》所涉内容主要是刑事被害人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这两部分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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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合作不成拔刀相向——本案背景简介
    第一节 合伙产生矛盾雇凶暴力讨债
    本案被害人周祖豹与雇凶杀人的被告人王伟坚、屠金安均为温州籍商人。三人同在浙江乐清出生,同在千里之外的首都创业,同样经历了千辛万苦而成为富翁。周祖豹原是温州乐清市蒲岐镇的渔民,自20世纪80年代起外出创业,后来辗转来到北京,从包柜台卖衣服起步,逐步发展到创建了自己的大型专业市场。王伟坚自18岁起离开家乡只身闯荡北京,白手起家,从打工仔到自己做老板,曾创办过大红门“龙湫商贸城”、“众人众面料市场”等数个大型市场。王伟坚还业余自学法律,取得了法律大专文凭。屠金安在家乡乐清做过木工,在杭州卖过皮鞋,后来到北京做服装生意。起初小打小闹,后来逐步扩大,办了个“北京城南服装批发市场”。三人原本都处于生意发展鼎盛时期,但因生意合作上的问题,号称“儒商”且懂法律的王伟坚,却伙同屠金安用重金雇用杀手,拔刀相向,制造了一起影响全国的“亿万富翁杀亿万富翁”的骇世血案。
    1998年3月,王伟坚经屠金安介绍认识了周祖豹。之后,三人合伙筹办北京大红门轻纺辅料综合市场,王伟坚、屠金安共同出资190万元。因在确定法定代表人以及增加投入等方面的分歧,王伟坚、屠金安要求退出合伙并立即收回其投入的190万元资金。由于王、屠投人的190万元资金已在市场建设中用作基建费用以及转化为市场设施,无法变现,故周祖豹提出待市场建成有经营收入时再退还本金和利息,王、屠坚决不同意。
    1998年下半年,王伟坚、屠金安结识了老乡杨金富。杨金富也是乐清市虹桥镇人,种过田,做过屠夫,自1991年起到北京打工,此人心狠手辣,打架斗殴在“黑道”上有一定名气。王、屠认识杨后,如获至宝,商议让杨金富出面要回其在周祖豹处的190万元投资款。为了让杨金富的讨债合法化,王伟坚、屠金安与其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在大红门轻纺辅料市场的股份转给杨金富,让杨金富以该市场股东的名义去问周祖豹讨钱。为逃避法律责任,王、屠二人还特意与杨金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讨钱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杨金富本人承担,钱款要回后,王、屠支付给杨金富57万元。协议订立后,杨金富多次以要回股金为由,率人去周祖豹处寻衅滋事和行凶伤人,企图逼迫周祖豹就范。
    1999年11月10日凌晨,杨金富率其弟杨加富、朱智金、李勃等十余人,携带鱼叉、灭火器、铁管与凶器,闯入大红门轻纺辅料市场再次行凶。因市场总经理周建波(系周祖豹的侄子)反抗,被这伙人用鱼叉刺中心脏,用灭火器砸中头部,周建波当即受伤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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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合作不成拔刀相向——本案背景简介
第一节 合伙产生矛盾雇凶暴力讨债
第二节 密谋出资杀人酿成惊人血案
第三节 凶手负案在逃法网疏而不漏

第二章 前期介入掌握情况——侦查阶段的代理
第一节 接受代理委托进行法律分析
第二节 撰写情况反映请求查封财产
第三节 办案思考
一、代理律师应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代写控告请求发挥代理效果
第四节 相关法律链接

第三章 及时跟踪陈述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
第一节 关注案件进程复印相关材料
第二节 分析有关材料寻找案件关键
第三节 利用陈述机会表达律师意见
第四节 办案思考
一、沟通及告知制度的缺位的思考
二、掌握案件情况及时陈述代理意见
第五节 相关法律链接

第四章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一审审判活动
第一节 依法复印案卷提起附带民诉
第二节 被告排序改变案件前景不明
第三节 维护辩论权利履行代理职责
第四节 办案思考
一、一审程序中刑事部分的相关问题
二、一审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三、掌握证据材料履行代理人职责
第五节 相关法律链接

第五章 另辟蹊径民事上诉——介入二审诉讼
第一节 一审重罪轻判申请抗诉被拒
第二节 提起民事上诉巧妙参与二审
第三节 办案思考
一、被害人应享有刑事上诉权
二、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问题
三、通过抗诉或附带民诉上诉介入二审发挥代理作用
第四节 相关法律链接

第六章 再接再厉峰回路转——参与重审审判活动
第一节 二审发回重审庭审再抓重点
第二节 重审效果良好法院最终改判
第三节 办案思考
一、控诉功能发挥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
二、与公诉机关积极沟通发挥代理职能
第四节 相关法律链接

第七章 死刑复核一锤定音——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
第一节 被告再次上诉二审裁定驳回
第二节 罪犯被处极刑诉讼心愿得偿
第三节 办案思考
一、应赋予被害人参与死刑复核的权利
二、撰写请求文书巩固代理成果
第四节 相关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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