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将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在法律上联系起来的纽带,既要判断责任是否成立,又要判断赔偿范围如何。①因此,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判断侵权赔偿主体和确认侵权损害后果的重要依据。另外,由于高度危险作业的高科技性和复杂性,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显得极为困难,因此理论上大都倾向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证据盖然性因果关系的理论,由受害人一方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所致。但是对于那些侵害后果经过较长潜伏期才显现出来,或者现代医学和科学尚不能完全揭示侵害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案件,受害人只需进行盖然性的证明(如数理统计的证明,社会流行病学的证明)即可,这时举证责任由法官裁定转移到加害人一方,由其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②笔者认为此种做法较为可取。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标准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高度危险作业应遵从两个层面上的标准:首先是法律价值标准。由于高度危险作业属于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下的产物,其在为人类带来高效率和高生产率的同时,也给人类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了巨大威胁,高度危险作业的立法也是在法律的效率价值和公平、秩序价值衡平中得到实现。③如果某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在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并且具备了防范的手段,在人们有了普遍的防范意识之后,此种危险在一般人的意识中就成了普通危险活动。因此,司法实践应当顺应这一趋势,注重一般人的意识而非特殊利益集团或受害人的意识,更加注重发展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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