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主线,结合现行有关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司法解释,分11章110余案,从不同角度,采以案析法的形式,对执行工作中各种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和比较深入的阐述与分析。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执行难”现象,已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执行难”发展到极致,就演变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执行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现象。鉴于此,中共中央于1999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3 11号],其中指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12月26日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年12月2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2005年11月22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4月1日)、《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2006年5月18日)、《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2006年5月18日)、《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2006年5月18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
为了准确理解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在执行实践中加以运用,我们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同志共同撰写了这套《中国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丛书》。
我们编写此套丛书尚属首次,可采的经验不多,加之我们学植未深,书中不当之处定然不少,还请读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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