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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全面修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173033
  • 作      者:
    唐德华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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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德华,男,中国民法典专家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参加中国民法典起草小组负责人;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大学、海南大学兼职教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曾任大连市委副书记。
  出版《民商审判义集》、《民法教程》、《比事诉讼法教程》、《民事诉讼法矗法与适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实务丛书》、《执行法律实务丛书》等民商法著作数十种,发表文章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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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主线,结合现行有关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司法解释,分11章110余案,从不同角度,采以案析法的形式,对执行工作中各种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和比较深入的阐述与分析。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执行难”现象,已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执行难”发展到极致,就演变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执行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现象。鉴于此,中共中央于1999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3 11号],其中指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12月26日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年12月2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2005年11月22日)、《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4月1日)、《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2006年5月18日)、《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2006年5月18日)、《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2006年5月18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
  为了准确理解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在执行实践中加以运用,我们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同志共同撰写了这套《中国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丛书》。
  我们编写此套丛书尚属首次,可采的经验不多,加之我们学植未深,书中不当之处定然不少,还请读者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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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本案为涉外仲裁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进行审查,则关于认定事实问题就不应当作为法院的审查范围,不能以实体有问题为由不予执行。对于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为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审查。
  至于本案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中的程序问题——证据材料未附中文译本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予以审查。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章附则第72条规定:“本会仲裁涉外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确定;需要本会提供译员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书、证据,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以及仲裁庭要求的其他语文译本。贸促会《仲裁规则》第8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仲裁过程中适用中文是法定程序,但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需要中文,则并非是仲裁规则统一确定的。虽然仲裁过程中要求提供中文译本,但这主要是为了仲裁委工作的需要,是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的事项。当事人是否需要翻译,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是向仲裁庭提交材料时,必须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本。况且此案中并非全部证据材料未附中文,只是部分材料未附中文译本。当事人在仲裁中没有提出需要中文译本的问题,其事后提出的不予执行请求中也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项整理和辨别,这只能理解为当事人自己有能力理解外文资料,不需要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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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与立案
某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公示催告判决书案——执行依据
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案——申请执行的期限
某开发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案——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
徐某因服刑未能申请执行案——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
张某诉李某案——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能否起诉
某公司申请执行某明星赔偿金案——立案执行的条件
某村户农民申请对假化肥财产保全案——诉前财产保全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案一一执前财产保全
当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先予执行案——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对毒犯强制执行财产刑案——刑事财产刑的执行
钱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刑事附带民事案的执行
香港甲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民事判决案——对香港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章 非诉案件的执行申请与立案
某银行某营业部与某购物中心、某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某大厦置业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王某申请追加熊某为被执行人案——仲裁裁决当事人未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某基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冲突
朱某华加入朱某某与某林场诉讼案——对案外人加入调解协议的执行
某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赵某某案——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某投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裁决案——行政诉讼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全受处罚人财产案——非诉行政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某工商局申请执行徐某某等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听证
某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非诉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以及行政机关逾期不申请执行的处理

第三章 执行准备
刘某某申请执行案——执行程序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被执行人自动赔偿案——说服教育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王某某被强制搜查案——执行程序中搜查措施的运用
某县农业银行申请执行某县特种水产养殖繁育基地借款合同案——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执行

第四章 查封、扣押、冻结与划拨
某法院查询、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案——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程序
某单位拒交社会保障基金案——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某工商银行申请执行提取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收益案——对被执行人尚未支取的收入的执行
被执行人将已查封的财产抵押案——查封、扣押的方法
某国有林业采育场提出执行异议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属的判断
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出租房案——对被执行人已购买但未过户的财产的查封
A市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
被执行人王某的抵押房产被查封案——对抵押房产的查封
某区人民法院查封已被某县法院查封的财产案——轮候查封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查封被执行人蔡某某楼房案——查封的程序
某保险公司拒绝协助执行案——保险赔偿金的划拨
查封刘某房产案——查封的效力及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拍卖与变卖
某酒店拒不还债.亿余元被强制公开拍卖案——强制拍卖的特点与程序
某交通局车辆被扣押变卖案——变卖的实施
某金属材料公司房产强制拍卖案——拍卖的公告
某电池厂强制拍卖案——拍卖保留价的设定
某厂要求确认优先购买案——执行拍卖中的承租人优先权
某拍卖有限公司二次拍卖案——竞买人悔拍的处理
……
第六章 其他执行措施与方法
第七章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
第八章 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
第九章 执行异议与参与分配
第十章 中止执行、终止执行与执行回转
第十一章 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
常用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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