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这种状况发生变化的,是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的公开发表,①及《二年律令》图版、释文即《张家山释文注释》的刊布。张家山汉墓的年代,被确定在公元前167年前后。与以公元前217年为下限的睡虎地秦简,相差只不过约50年。可以说,跨越秦、楚、汉抗争之激烈动荡时期的这两种简牍,也许几乎可以被视为同时代的史料。而且,实际上这两种史料有不少互补的部分。特别是,对于搞清楚从睡虎地秦简无法看到的、县级以上机关的诉讼程序之一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由于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使得更为精确地把握秦至汉初的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可能。可以下这样的判断,即使今后再有新史料出土,祇要涉及诉讼程序,已形成的认识就不会从根本上发生动摇和改变。
如序论所述,出土睡虎地秦简的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的墓主,是曾在南郡鄢县负责处理狱案的叫作“喜”的男子,其官职为令史。此事具有两点意义,第一,据睡虎地秦简复原的诉讼制度,大多不超出县级。因此,有关向县以上机构诉讼的情况,必须要参考其它史料,特别是张家山汉简的《奏谳书》。第二,其中所记载的内容,与令史这一下级书记官的职务有很深的关系。因此,本章的叙述可能也会在一个方面描绘出位于公权力最末端的官吏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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