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博士后李然被正在读博士的妻子殴打后,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称经常被妻子殴打。其妻王一在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承认自己打过丈夫,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是丈夫为达到离婚目的而故意激怒她。在法庭调查中,李然陈述称妻子有虐待偏好,经常咬小孩的屁股、胳膊,小孩疼得哇哇直叫,她却感到特别高兴。而王一则申辩称,婚后丈夫对男女关系不严肃,而且对她不信任,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起诉书中的内容都是污蔑。并提出反诉,认为丈夫侵害了她的名誉权。
法院查明,李然夫妇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王一曾对李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问愿不愿意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主持调解,李然自愿放弃对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但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而王一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调解不成后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李然扶养,并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对李然予以适当照顾。
问:结合本案情况分析本案所体现的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也青原是滨海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营销部经理,被得原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也青利用其在原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滨海公司的销售和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得原公司,滨海公司因而损失严重。滨海公司因此将也青和得原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也青和得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在开庭审理时,也青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李某回避,理由是李某与滨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是大学同学。但滨海公司提出异议:(1)李某是陪审员而非审判员,不适用对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2)本案当事人非孙某,而是滨海公司,公私有别。
问:
(1)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2)原告提出异议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3.甲和乙在A市C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A市B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因乙拖欠了4个月的房租共5000元,协商不成,向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乙。乙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和甲之前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A市c区法院管辖,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时询问了甲,甲不承认和乙有此约定,双方争论不休,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管辖权问题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遂制止了当事人的辩论,并驳同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甲乙达成了由乙偿还房租4000元,甲撤诉的和解协议。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A市B区的房屋为甲丙共有,丙对甲的出租行为毫不知情,遂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基于甲的所有权判决乙返还房屋和支付4000元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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