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它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曰益普及化,在诉讼中视听资料将普遍被使用。
(二)视听资料的特征
视听资料通过图像、音响等再现案件事实,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
1.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生动性和真实性
由于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的有关案件的原始材料,并且通过对该资料的回放能够再现当事人的声音、图像和数据等,它同物证一样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案件的事实。
2.视听资料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保管和使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在来源和应用上具有更多的广泛性。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种类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应用,而且在仲裁活动和非讼案件中也得以广泛的应用。视听资料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3.视听资料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对于视听资料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人民法院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内容失真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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