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被提上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就目前来看,如何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革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如何通过诉讼法律的修改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如何实现案件处理中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必须承担的基本任务。其中,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和诉讼需要的以证据规则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更是有待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已经逐渐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证据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科学、体系化的证据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评价证据、认定证据的不足,而且,还可以遏制法官自由心证的不当适用或滥用,并最终有利于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和诉讼过程的公正。但是,在我国现行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规则过于简单,过于粗疏,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等活动几乎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受此影响,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有可能过于随意或者因人而异,致使具体案件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当事人与社会大众的满意程度“双双失守”。去年发生的彭宇案已经鲜明地印证了这一点。因此,为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并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据规则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面前的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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