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在“正当程序”的框架内,为解决“如何查明案件事实”或者说“怎样实现真实”问题,设立合理:程序制度。具体说:
首先,本书在第一章第二节中论证了,遵行正当程序进行诉讼证明,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根据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违反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的证明行为(事实主张行为、举证行为、质证行为和辩论行为等),将会受到否定评价(比如产生行为无效、失权等后果),行为人也会负担诉讼费用,甚至会受到罚款等处罚,藉此以形成或维护符合正义要求的诉讼证明秩序。
其次,在诉讼或诉讼证明中,“实现真实”是多种利益或价值权衡的结果。在诉讼或诉讼证明中,“实现真实”是其首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还有比“实现真实”更高的利益追求及诉讼效率等价值追求。在本书的相应部分,将分析为什么证明标准采取盖然性标准?为什么排除适用非法证据?为什么在民事诉讼中严禁适用测谎仪?为什么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为什么在“事实真伪不明”时适用证明责任规范作出判决?
再次,在民事诉讼中,对立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充分对话和相互说服,然后法官以裁判将对话的结果或说服的内容固定起来并表达出来。其中,诉讼证明实际上是当事人运用证据和事实说服法官以作出利己的裁判,故诉讼证明属于“他向证明”而非“自向证明”。与“自向证明”不同的是,在“他向证明”中,证明人必须向他人(裁判者)证明自己的行为或主张是正当的或合法的。
最后,诉讼或诉讼证明应当遵行程序法定原则。诉讼证明程序法定原则属于民事诉讼安定性的范畴,即要求法官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地进行诉讼(证明),其诉讼结果或证明结果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诉讼证明程序法定原则或诉讼安定性从技术层面要求法官和当事人遵守正当程序,保障诉讼证明有序顺畅进行以避免程序混乱和诉讼迟延,最终实现司法正义或诉讼公正。
笔者在本书中根据诉讼证明的逻辑和理路,将“民事诉讼证明”划分为五个部分:(1)“总论”,主要讨论民事诉讼证明的基础原理,包括正当程序保障原理、诉讼证明的基本目的(实现真实)、实现真实的法律制度体例等。根据“总论”所阐释的基本原理,分别阐释如下几项问题:(2)“证明什么”,主要阐释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3)“用何证明”,主要阐释证据及其规则;(4)“由谁证明”,主要阐释当事人证明责任和法院职权探知责任;(5)“如何证明”,主要阐释诉讼证明程序或证据调查程序。
本书虽然将大部分篇幅放在民事争讼案件事实证明问题之上,但是还从民事事实证明体系化的角度出发,讨论了非讼案件的证明问题,并且还涉及实体法中的“证明规范”问题。从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例来看,“证明规范”不仅存在于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公证法、实体法等之中。
就实体法中的证明规范而言,比如在“权利证明”规范或制度中,对债权的存在及其清偿要以包括公证在内的证据来证明,对物权则主要以登记制度、产权证书来证明。就我国《合同法》而言,包含了许多证明或证据内容的规范,比如《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可以中止履行;第197条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本书主要根据现代民事诉讼正当性或者正当程序保障原理,阐释和讨论民事诉讼证明问题,其中运用了利益衡量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在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在群体性纠纷诉讼中,往往需要运用社会调查方法、统计方法、概率论等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对此,笔者受其知识结构的限制,在本书中不予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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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