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的重点、难点有:(1)当事人证明权包含哪些内容?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具有什么样的地位?与诉权的关系如何?(2)诉讼证明中真实发现与公正、效率、司法权威等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如何衡平?(3)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保障当事人证明权上的具体运用。(4)审判权与当事人证明权的关系如何把握,法官阐明义务的界限与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如何界定等。
本书研究的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在于:民事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应作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着力点,进而促进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良性调整。该研究:(1)认为证明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行为,应从权利与责任两个方面定性证明活动,片面强调证明责任的作用,仅仅从被动的视角研究诉讼证明,忽视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提高。在重视当事人人权保护的大趋势下,很有必要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研究诉讼证明。无论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还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应当以当事人证明权为本位,而不是以证明责任为本位,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证明权。(2)主张当事人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有充分的机会对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进行比较、衡量与取舍,并有充分的机会和手段收集、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可接受的真实”,是存在于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平衡点上的真实,是兼顾防止突袭裁判之目的的真实,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客观真实”。(3)主张在我国逐步采行既不同于职权主义也有别于当事人主义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相关制度。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强调法院、当事人三方的协同关系,强化法官权力的运用和当事人的相关义务,由法院、当事人三方共同担负构成裁判基础资料的事实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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