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以刑事诉讼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探讨的是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追求真实、能否追求到真实以及能否以真实作为认定事实标准。在此之前,先探讨了“真实”、“认识”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如指出“真”或“真实”即认识内容与认识对象的符合;“真实”与“真理”不可混淆;“真”是客观的;“真”没有程度之分;诉讼中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诉讼认识,区分案件事实的直接知情者与非直接知情者,等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真实问题的争论,之所以难以达成共识,正在于对这些前提陸、基础性问题未探讨清楚,因此也就缺少“对话”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基础问题讨论清楚了,《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以刑事诉讼为主要研究对象》几个主要问题的结论的得出也就顺理成章了。
《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以刑事诉讼为主要研究对象》立足于常识,注重概念辨析和概念内涵的明确、前后一致,注重分析说理,注重运用基础学科理论成果解决诉讼法学基础性问题。《诉讼认识、证明与真实:以刑事诉讼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为我国诉讼法学中真实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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