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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谨防证券投资陷阱:证券纠纷案例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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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9900
  • 作      者:
    景丽杰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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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景丽杰,女,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重组部高级经理。主编过《金融法典型案例评析》(2003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企业改制及破产案例评析》(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在各大金融类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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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谨防证券投资陷阱:证券纠纷案例法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组合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以案例评析的形式,详实阐释了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收益条款、国债和公司债、配资与透资、证券公司的法定要件和隐名股东等法律问题,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法依据和法理法律的评析等诸多内容。书中案例均来自于实践,在相当比例的案例是编写者经手办理和代理过的。
    《谨防证券投资陷阱:证券纠纷案例法律评析》对金融及证券从业人员、律师、法律专业师生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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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院认为,被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州管理总部与原告古龙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也承认福州管理总部系其下设机构,同时,其在诉讼中也通过提交证据的方式承认,基于福州管理总部的缔约行为,其已经通过被告大同路营业部向原告古龙公司归还款项1350万元,因此,福州管理总部与原告古龙公司的缔约行为,应认定系其经过被告某证券公司授权而实施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证券公司负担。
    被告某证券公司作为本案诉争协议的缔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同时,被告某证券公司作为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业务范围是证券业务,具有专营性质。我国对证券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证券公司除应按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设立手续、办理工商登记外,还必须依照《证券法》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并核准其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根据《证券法》第167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因此,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委托投资业务时,客户应在证券公司以自己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再将资金存入自己账户中交证券公司进行资产管理。本案中,原告古龙公司与福州管理总部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后,将2000万元资金划人大同路营业部的账户,由被告某证券公司直接使用客户资金,委托方古龙公司无法知道其委托资产的损益情况,被告某证券公司也因直接使用客户资金,已经超出其定向资金管理的业务范围,这与出借方将货币资金转移给另一方使用,使用方到期返还本息的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法律性质相符,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投资期内取得的年收益率不足7.5%的部分,福州管理总部应将投资收益不足部分补偿给原告,福州管理总部按半年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并保证于协议期满归还原告的委托投资本金。”上述约定实际是某证券公司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41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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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委托理财合同
1.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
——本溪证券公司诉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
2.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
——厦门古龙集团有限公司诉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管理总部、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大同路证券营业部融资委托理财纠纷案
3.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某证券公司与某经济发展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
4.委托代理证券交易合同的效力
——上海烟草集团金山烟草糖酒有限公司诉某证券公司、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委托证券交易纠纷案

第二章 保底收益条款
5.保底收益条款的效力
——简阳市农村信用社诉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债委托投资合同纠纷案
6.保底条款无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7.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某证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不当得利返还仲裁案

第三章 国债和公司债
8.债券承销合同的有效要件
——甲证券公司诉乙建设设备物资总公司偿还代付债券本息纠纷案
9.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辽宁省证券公司诉辽宁东北石化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兑付债券案
10.国库券借贷合同的效力
——辽宁省证券公司诉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国库券借贷纠纷案

第四章 证券回购
11.证券回购合同的有效性与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
——本溪证券公司与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2.行为人利用单位提供的资质证明从事犯罪活动的民事责任承担
——辽宁省证券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分行营业部国债回购交易纠纷案
13.国债回购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诉某电子公司国债回购交易纠纷案

第五章 配资与透资
1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问题
——辽宁省证券公司沈阳岐山中路证券营业部诉鲍丽娜配资案
15.诉讼时效间断的认定与股权担保质权的行使
——辽宁省证券公司沈阳岐山中路证券营业部诉张洁配资案
16.配资协议的效力
——李某某诉某证券公司中山路营业部配资、透支纠纷案
17.配资协议及质押协议的效力
——盘锦证券公司诉张天伦配资款案

第六章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与隐名股东
18.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归属及其存管风险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
路支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案
19.证券公司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某证券有限公司违规隐名投资案

第七章 股票典当和虚假陈述
20.股票典当监管协议的效力
——某证券公司与某典当行股票典当监管纠纷案
2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有关法律问题
——股民诉锦州港虚假陈述案

第八章 其他
22.擅自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的法律责任承担
——段晓洁诉沈阳建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盘锦证券公司沈阳证券交易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案
23.证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否属于消费关系
——彭某诉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与某证券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4.证券托管合同纠纷中的民事责任
——刘学胜诉盘锦证券公司沈阳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托管合同纠纷案
法规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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