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蕾舞跳和谐——芭蕾舞剧《白毛女》著作权纠纷案辨析<br> 红色经典《白毛女》,是国内演出场次和观众人数最多、演出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芭蕾舞剧,曾荣获中华民族20世纪舞剧经典作品金奖。该剧由上海舞蹈学校胡蓉蓉、程代辉、林泱泱、傅艾棣,儿童艺术剧院严金萱、张鸿翔和上海歌剧院陈本洪根据同名歌剧改编创作而成。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在该剧创作演出40年后反引发了一场维权诉讼。<br> 老艺术家挺身维权<br> 胡蓉蓉是著名舞蹈家,上海市舞蹈学校原副校长,长期主管教学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她运用西方芭蕾舞的表现手法,在吸取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精华的基础上,改编歌剧《白毛女》,于1964年6月完成小型芭蕾舞剧《白毛女》的创作,时长约30分钟,其时傅艾棣任编导助理。1964年10月,中型芭蕾舞剧《白毛女》创作完成,时长约60分钟。同年,在上海徐汇剧场演出,获得观众好评和市委领导的肯定。1964年末,国家一级编导林泱泱和程代辉加入创作组,与胡蓉蓉、傅艾棣共同创作大型芭蕾舞剧《白毛女》。1965年5月,大型芭蕾舞剧《白毛女》创作完成,时长约120分钟,并在当年的“上海之春”首演成功,至今已40余年。<br> 上海舞蹈学校属艺术教学单位,不具备专业音乐作曲能力,因此《白毛女》的舞蹈音乐伴奏外请儿童艺术剧院(以下简称儿艺)严金萱、张鸿翔及上海歌剧院陈本洪共同创作。其时张鸿翔是(国家一级作曲)儿艺的专职作曲,严金萱任儿艺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br> 作为第一代芭蕾舞剧,《白毛女》成功地将民族风格与芭蕾舞这一外来艺术形式融为一体,1975年之前,《白毛女》多为政治任务演出,不带有商业目的。1975年后,商业演出逐渐增多,还常代表国家出访欧洲、美国、朝鲜、日本等国家,至今总计演出近2,000场。<br> 上海芭蕾舞团(以下简称芭团)成立于1979年,在上海文化体制改革时以“舞校”《白毛女》剧组为基础组建。1990年代初期,芭团按照1965年首演版本原汁原味复排《白毛女》,成为历年演出的保留剧目,奠定了芭团在国际演出市场上的地位。上世纪90年代,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制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明确演出单位应“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向有关创作人员付酬”,但芭团至本次纠纷案发生时,从未向编导和音乐创作者支付过任何报酬。<br> 《著作权法》实施后,《白毛女》编导组和音乐组多次向芭团主张稿酬,皆未成功。2004年,与《白毛女》同时代创作完成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音乐和舞蹈版权在京得到全面解决,这为胡蓉蓉、张鸿翔等艺术家主张版权和索要稿酬提供了依据和参考。在多次与芭团交涉无果后,2005年,胡蓉蓉、林泱泱(下称编导组)和张鸿翔、陈本洪(下称音乐组)分别聘请上海知识产权律师朱妙春、钱元春、王小兵、戴晓伟四位律师为代理律师,依法向芭团主张版权使用费。<br> 据代理律师介绍,虽然在《著作权法》颁布前就出台了演出作品支付稿酬制度,但因缺乏监管措施,实行不力,芭团从未支付过《白毛女》作品使用费。碍于情面,几位老艺术家原本不愿向芭蕾舞团主张稿酬。1993年,随着《著作权法》的出台以及芭蕾舞《红色娘子军》稿酬问题的解决,使他们对索要稿酬萌发了新的希望。《红色娘子军》根据电影《红色娘子军》改编,由三位中央芭蕾舞团的编导和中央音乐学院的五位作曲家共同创作完成。在1964年至1984年间,编导和作曲人员也未获分文报酬。后根据《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中央芭蕾舞团每演出一场《红色娘子军》,都主动给编导和作曲人员支付稿酬费各400元。1993年后几位作曲认为稿酬太少,请律师与中央芭蕾舞团交涉,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从1993年起至2004年内的演出,一次性补偿5位作曲人员十余万元。2004年后,每演出一场给编导和作曲人员各支付1,400元。得知此消息,编导组满怀希望再次向芭团提出稿酬问题,但芭团的态度与中央芭蕾舞团截然相反,坚持不予解决。关于主张支付稿酬,胡蓉蓉等表示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希望通过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让芭团及社会尊重老一辈艺术家为《白毛女》所付出的艰辛劳动。<br> 音乐组张鸿翔主张稿酬的想法由来已久。回想起年轻时创作《白毛女》音乐曲谱,他感慨万分:“40年前参加《白毛女》舞剧音乐的创作历程,以及激情洋溢度过的那些不眠之夜,令我终身难忘。其情其景,记忆犹新。正像一位老妇,在晚年的时候是不会忘怀她在青春妙龄时期生儿育女的一些情景,更不可能因为时光的流逝而淡忘……”上世纪60年代,张鸿翔与其他两位作曲家付出巨大劳动和心血创作完成的《白毛女》曲谱,一直被芭团大量演奏,芭团却从未依法向他们支付过任何报酬。张鸿翔先后于2001年3月、2005年4月给上海有关部门和芭团团长哈木提写过书面材料,要求处理稿酬一事,均未能得到有效处理。此外,为了说明音乐创作情况和促使稿酬的解决,他还先后写过《历史见证人,将会仗义执言》、《关于舞剧音乐创作的署名矛盾和署名意见》、《关于芭蕾舞剧音乐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诉求》、《关于对芭蕾舞剧的创作稿酬处理意见》和《未能了却的遗愿——关于张鲁给陈本洪信的说明》等文章,表达他对稿酬问题的看法。<br> 然而,此事因属历史遗留问题,且时间跨度长,芭团拒付稿酬也有其客观原因,代理律师为此建议从长计议,不宜操之过急,胡蓉蓉等表示认同。<br> 有关“红色经典”的稿酬纠纷,与一般的稿酬争议案件有着诸多不同点,其中关系到各地政府对“红色经典”的处理政策或指导性意见,而且这一般又与版权机关的看法紧密相连。从实际情况出发,代理律师曾决定先与上海芭蕾舞团沟通一次,希望能够进行直接调解。后终因双方意见不一,面谈不欢而散,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因本案涉及的舞蹈、音乐知识专业性很强,如“编导”在法律上是什么概念,它是否是编辑和导演的总称;在舞剧创作过程当中,编导和编剧是否是一回事情;“配器”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能为著作权法所认可和保护;配器与作曲之间是什么关系,配器是不是对作曲的再创作等,这一系列法律问题都需要在诉前解决。与此同时,还有《白毛女》的作品归属问题。如《白毛女》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谁,若属于上海市舞蹈学校,那么编导、作曲要求停止演出是否有法律依据;还有《白毛女》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也需要在诉前解决。若不能解决上述问题,作为原告将面临败诉。经一番研究,对上述几个关键性的法律问题,代理律师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观点。<br> 第一,《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基础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由此可知,特殊职务作品首先是职务作品,其次这些作品是地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和计算机软件等。此外,为了防止出现新的情况,在第三款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于条款中的“等”字,除全国人大或国务院有权利作出解释外,任何司法和行政机关都无权随意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前,特殊职务作品就限定在“三图一软件”(即地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和计算机软件)。<br> 第二,个人作品直接的确定方式就是“署名者”。《著作权法》规定,“若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视为作者”。在一般情况下,“相反证据”是比较难以获得的。<br> 第三,《著作权法》认定职务作品有严格的限定,若无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即为作者。<br> 第四,在相关的演出及宣传资料上,署名为“编导”的应拥有编剧和导演身份。他们拥有双重身份——编舞和导演,对《白毛女》享有版权的是编舞和剧本的创作。<br> 第五,音乐作品中的配器享有版权。配器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感受和对音乐的认识进行创作的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br> 弄清楚上述法律问题后,代理律师又分析了芭团可能存在的抗辩思路及对策,如芭团会主张芭蕾舞剧《白毛女》是集体的智慧,由集体创作而成,版权应归法人所有。对此,代理律师形成了三点反驳意见。<br> 1.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若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如果是集体创作,那署名的应该是集体的名字,或者是某个组织的名字,而非本案的原告。<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