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利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原告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原告最直观的表现形式就是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没有原告就没有民事诉讼。那么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呢?当民事纠纷发生时,什么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一、成为原告的条件
原告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这个概念比较抽象,通常情况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对此,我们具体分析如下:
(一)自然人(公民)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自然人通常都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在其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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