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不仅指案件的审理向社会公众公开,还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审判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的必然要求。从这一点出发,就要求人民法院为公众的旁听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要在开庭审理前公告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等,在开庭审理时提供足够容纳旁听人员的空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法庭空间有限难以容纳旁听为由限制旁听,或者没有依法贴出案件审理的公告,这些做法在客观上都妨碍了审判公开制度的贯彻。审判向当事人的公开最初是针对古代纠问式诉讼中的“秘密审判”而设的。客观上讲,公开审判制度能否产生应有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享有的各项程序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辩论权等能否得到保障。为此,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上述权利,对案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说明理由;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当事人出庭应诉;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论权、陈述权提供足够的机会;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说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以理服人,对于败诉的当事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其不满。
审判公开不仅指形式上的公开,即在开庭审理时允许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和报道,更重要的,它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实质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应具有以下含义:(1)法律应明确规定起诉的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时,应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进行公开审判,要强调发挥庭审功能,强调合议庭作为审理案件基本组织形式的作用。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公开调查,公开辩论,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只有经过法庭公开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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