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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57107
  • 作      者:
    张艳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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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艳,法学博士,2002—200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现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访问学者。著有《国际贸易法律实务》、《商事代理法》等三部专著,参与编写教材、著作十余部,在《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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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以WTO协议对成员方司法制度的要求为主线,落脚点在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问题。在探究WTO司法透明化立法原意的基础上,《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讨论了司法透明化在我国的实现问题,考察了TRIPS协议有关程序滥用的规定和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还对专家组断案模式进行了历史分析与运行机制分析,然后通过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运行机制的分析,对中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构想。《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认为,在WTO协议的国内适用问题上,我国法院应仅在WTO协议与我国国内法相一致的范围内适用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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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审判公开不仅指案件的审理向社会公众公开,还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向社会公众的公开是现代社会对审判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的必然要求。从这一点出发,就要求人民法院为公众的旁听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要在开庭审理前公告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等,在开庭审理时提供足够容纳旁听人员的空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法庭空间有限难以容纳旁听为由限制旁听,或者没有依法贴出案件审理的公告,这些做法在客观上都妨碍了审判公开制度的贯彻。审判向当事人的公开最初是针对古代纠问式诉讼中的“秘密审判”而设的。客观上讲,公开审判制度能否产生应有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享有的各项程序权利如起诉权、答辩权、申请回避权、辩论权等能否得到保障。为此,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上述权利,对案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应说明理由;依法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当事人出庭应诉;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论权、陈述权提供足够的机会;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说明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以理服人,对于败诉的当事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其不满。
  审判公开不仅指形式上的公开,即在开庭审理时允许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和报道,更重要的,它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实质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应具有以下含义:(1)法律应明确规定起诉的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时,应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进行公开审判,要强调发挥庭审功能,强调合议庭作为审理案件基本组织形式的作用。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公开调查,公开辩论,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只有经过法庭公开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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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WTO协议透明度原则与中国司法透明化的架构
第一节 WTO协议透明度原则的立法原意
第二节 司法透明化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实现及制度保障

第二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断案及其对我国陪审制完善的借鉴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组断案
第二节 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第三节 WTO专家组断案对中国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启示与中国陪审制度之完善

第三章 TRIPS协议禁止程序滥用制度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
第一节 TRIPS协议禁止程序滥用制度的立法原意
第二节 禁止程序滥用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禁止程序滥用制度建立的构想

第四章 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第一节 WTO协议国内适用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二节 WTO协议的国内适用——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
第三节 WTO协议的国内效力问题——直接效力还是间接效力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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