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承诺。马先生认为,管理规约事关业主的切身利益,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定,建设单位无权制定,他没有义务遵守,拒绝对《业主临时公约》作出履行承诺。于是,开发商也拒绝与马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马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便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结果被告知,开发商的做法是正确的,马先生感到很疑惑,为什么业主的事情要开发商来决定呢?律师点评<br> 临时管理规约是指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规定。法律规定由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原因在于,在物业销售之前,开发商是唯一的业主,此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无法通过正式的“管理规约”,正式的“管理规约”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但是,业主大会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随着业主的先后入住,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则又是业主对物业维护和保养的迫切需要,否则不仅损害业主的利益,也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为此,需要在业主大会制定正式的“管理规约”之前先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具有过渡性质,当业主人住率达到一定比例之后,可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修改建议和草案,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成为“管理规约”。马先生的疑惑在于他混淆了“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关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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