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原告将会自行利用任意合并规则,以将所有可能对其损害负责的人加以合并。这样做就使原告可以采用单一的证据开示程序来发掘证据,并在一次审理中陈述他的全部论点。这种策略还有一种优点,就是各个被告可能互相指责,从而巩固了原告的案件和理由。与此相关,原告则避免了在分散起诉的情况下,各个被告将会指责所涉及的其他人员,通过推诿,所有被告最终都能逃脱责任。原告的任意合并使得于同一事件中受伤的所有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br> 在民事诉讼中,美国法院可以合并涉及同一事件而被分散提起的诉讼,而显得过于复杂的诉讼却可能被分立为分散的诉讼。实践中,所有涉及同一事件的诉讼通常进行一次共同的证据开示程序。审理阶段可以根据影响不同原告和被告问题的相似性来加以组织。法院在行使此类权力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br> 与当事人合并规则同时施行的是诉讼请求合并规则。根据普通法,如果不同的诉讼请求要求不同的诉讼格式,则其不能于同一诉讼中提出。这一限制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被废弃。在现代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以针对被告提出产生于同一事件的任何诉讼请求。<br> (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诉的合并制度<br> 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诉的合并”的概念,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126条中也分别规定了“诉的合并”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经常进行主观的或者客观的诉的合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就是最典型的主观的诉的合并,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并一同起诉或者应诉的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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