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3.发生纠纷后申诉的机关不同
由于多年来我国体制的影响,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发生劳动纠纷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比企业复杂,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类别,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纠纷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他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劳动纠纷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纠纷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纠纷,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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