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审查,有限受理
社会矛盾和纠纷极为复杂,往往包含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民族的甚至宗教的因素,不同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分别担负着不同的职责,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方式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宜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中,要贯彻依法审查,有限受理的原则,对于每一类纠纷都严格按照法定的立案标准,并结合政策、形势、审理条件等因素全面考量,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实践中具体应遵循以下要求:
1.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从主管、管辖、当事人主体资格、诉讼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备等各个方面,对于起诉进行审查,在保障诉权的同时,防止诉权滥用和恶意诉讼。正确把握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标准,防止出现该立不立、立案不当、乱争管辖权和推诿管辖的现象,对于当事人的起诉适度审查和引导,避免引起“起诉难”的问题。
2.在案件受理,尤其是新类型案件的受理问题上,认真研究,慎重受理。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大小,标志着司法介入社会纠纷的程度,法律不要求法院包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事实上也不具备这种可能。基层法院在案件受理问题上,要把握几个标准:一是法律、司法解释未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纠纷,要在认真研究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上,慎重受理;二是按照主体平等性、权利的可处分性等特征,正确判断新类型纠纷的性质,对于确属民事纠纷的案件,可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予以受理;三是充分考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于某些受理时机尚不成熟、社会影响范围大的敏感案件,要讲究工作方法,把握好受理时机和条件,不能因为受理不慎,影响社会稳定,必要时可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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