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咨询》:
第一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咨询8.人住多年,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如何解决?
专家解答: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相关规定,结合你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要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如果开发商不配合,业主可以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业主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自行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备案的,应该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若是符合条件而不给予登记备案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原因分析: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间和条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实践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首先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后才可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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