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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396225
  • 作      者:
    何秉群等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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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
    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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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与制度
    一、诉讼公正与效率具有一体性关系
    【争议焦点】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所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国际通行的衡量司法活动文明程度的基本价值要素之一。一般说来,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包含公正与效率,这已成为各国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共识。公正一般被理解或界定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就现代民事诉讼运行而言,公正与效率始终是衡量诉讼制度优劣的尺度之一。而各国也结合各自的国情与司法传统确立了不同的诉讼价值目标体系,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发展中也在试图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体系。
    博登海默认为:“如果用最为广泛和最为一般的术语来谈论正义,人们就可能会说,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公正一般指在诉讼过程中,依照科学合理的程序,实现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来说是具体权利或义务的增减,而程序公正则是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公平地实现上述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是优于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的。但随着国际交流的开展,以及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引进,程序公正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如何理解与衡量诉讼程序是否实现了公正的价值目标,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之一。对于程序公正的内容和判断标准,我国学者的观点也是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程序公正的实现取决于三个因素:(1)冲突事实的真实回复;(2)执法者的中立立场;(3)对冲突主体合法愿望的尊重。也有学者认为,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有六项原则,即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还有学者主张,程序公正的识别可包括程序法定、程序透明、裁判者的独立与中立、程序的平等性与及时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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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与制度
一、诉讼公正与效率具有一体性关系
二、民事陪审制度应予以废除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实体和程序公正下解决纠纷
四、我国应当建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五、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
六、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建立法院附设型调解制度
七、我国应当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
八、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第二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法院不应适用已经废止的更换当事人的规定
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四、应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五、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六、现行法律制度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七、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八、民政部门代替身份不明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九、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不应将监护人作为被告
十、追索赡养费案件可将赡养人的配偶列为被告
十一、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须具有“实质的损害”方为原告适格

第三章 管辖与证据制度
一、以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有其合理性
二、网络侵权案件应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主
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应予适当扩大
四、私人侦探获取的证据其证据能力应区别对待
五、民事诉讼不应利用测谎结论判案
六、电子邮件应属于独立的电子证据种类
七、人民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仅适用于特定案件
八、我国不具备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第四章 一审程序
一、起诉要件应予以降低
二、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应适度缩小
三、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并采取书面形式一
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应予细化并适当扩大
五、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应重新调整
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应可以互相转换
七、一审中的调解制度需要整体改革和完善具体程序
八、调解协议应当经过签字生效才具有执行力
九、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是特殊行为并应当具有执行力
十、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需要细化

第五章 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条件应做适当限制
二、建立上诉许可制度,明确不允许上诉的案件种类
三、上诉的受理需要完善相关程序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法律审为主
五、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应当修改
六、二审法院改判的情形应当扩大适用
七、二审中法院径行判决条件应予以调整
八、上诉裁判应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第六章 再审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已有明显改变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缩短
三、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处理需要制度化
四、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做合理限定
五、对再审案件不得再次再审
六、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严格限制
七、检察院抗诉的条件应适当限制

第七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法院竞合时仅能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应完善申请执行人反悔和解协议时被执行人的救济手段
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得被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院不应当通过强制退保方式执行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
五、已出卖但未登记过户的房屋不应被免予执行
六、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同于普通诉讼
七、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判决书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八、执行回转案件中,被执行人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优先受偿
九、探望权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
十、判决书中不应当出现告知不履行义务后果的内容

第八章 期间和送达
一、期间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
二、取消审限制度不适于我国民事诉讼
三、延长的调解期间不应计人举证期间
四、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的送达方式不可取
五、原告下落不明应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六、公告送达调解书仅适用于特别情形
七、公告送达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

第九章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讼时效及诉讼代理人
一、财产保全在执行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二、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竞合时先予执行应优先实现
三、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四、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五、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
六、民事诉讼代理不适用转委托
七、非律师代理诉讼可以收取费用
八、诉讼代理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九、败诉者负担律师费用只适用于特定案件

第十章 非讼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中关于“没有其他债务关系”的理解
二、督促程序的管辖应当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阶段和审查方式的界定
四、支付令异议的条件应严格化
五、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和既判力
六、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应予以完善
七、止付通知的效力应始于支付人收到通知之日,止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八、除权判决具有多种法律效力
九、应正确理解“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十、应建立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制度

第十一章 涉外、涉港澳台诉讼及司法协助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应规定“实际联系原则”
三、我国民商事诉讼应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
四、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五、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六、应完善诉讼竞合时的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八、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有待完善
九、正确理解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送达方式的规定
十、正确把握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和范围
相关法律、法规名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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