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指的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据此,犯罪主体即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行贿罪等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指的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34个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等。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且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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