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个人是社会中的一员,同时也是国家的一员。没有个人,社会和国家都不能存立。保障个人安全地生存和适当地活动的基础,乃是民主主义国家中法律的重大使命。在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可以说包含着多数最基本的、典型的犯罪。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公民个人法益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人身权利是人从事正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是从事社会、政治活动的必要前提。只有人身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人们才能享受和行使其他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交往等权利和自由。如果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等权利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行使。同时,公民的民主权利又是人身权利的有力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非法的侵害,是中国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受到了真正的重视和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被明确规定在国家历次制定的宪法中,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单行法规,如1951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和1954年的《逮捕拘留条例》中,分别对挟嫌诬陷、打击报复、非法拘捕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明令加以禁止,并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仅从立法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同一切侵犯公民这些权利的犯罪进行了坚决的斗争。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公民的这种权利将日益扩大并且日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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