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犯罪的起源
关于“经济犯罪”一词的起源,中外学者迄今尚无确切的考证。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认为,1872年在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英国学者希尔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的演讲,首先道出了经济犯罪的重要性。①1932年德国法学家林德曼(K.IJndeman)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犯的可罚性的行为。②这一般被认为是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对经济犯罪所下的早期定义。1940年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发表的《白领犯罪》一文被学界认为是对经济犯罪的早期研究。③萨瑟兰认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美国的另一犯罪学者昆尼主张将白领犯罪扩展为所有在职业活动中所进行的犯罪,不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建议将白领犯罪改为职业犯罪。
到20世纪70年代初,白领犯罪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这一时期研究范围比以往大大扩展了。美国学者在白领犯罪的主体资格、立法特征、罪过内容和形式、刑罚的目的和种类、社会监控机构、处理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探讨。1979年,美国国会在《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中,第一次给白领犯罪下了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者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以便非法避免付出或者损失金钱财物,或非法取得金钱财物,或者非法获取经济或个人利益的行为。”这个定义虽然受到学界的普遍欢迎,美国联邦调查局还在这个立法定义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工作定义,但是这一定义并不能统一所有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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