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br> 要点提示<br>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是危险犯,实践中发生的此类犯罪其行为方式复杂多样,但只要实施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驾驶员,并不计后果地夺取汽车变速杆,随时都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与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br> 案例索引<br> 一审: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2)扬广刑初字第104号(2002年4月5日)。<br> 二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扬刑一终字第41号(2002年5月29日)。<br> 基本案情<br> 被告人:祝久平,男,36岁,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初中文化,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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