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观点的评述。笔者认为,根据前文所述,鉴于缓刑的多义性,讨论缓刑的法律性质,必须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必须以某一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基准。由于各国法律所言之“缓刑”并不相同,因此抽象地争辩缓刑是一个刑种,还是一种刑罚裁量或者执行或者消灭方式,可能是错位的交锋。二是必须明确:所讨论的是哪一类缓刑。例如,缓起诉、缓定罪和缓量刑的缓刑就不可能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或者刑罚消灭方式,因为在缓起诉、缓定罪和缓量刑的情况下,刑罚根本就没有量定,更谈不上执行或消灭。
从这两个前提出发,本书拟以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缓刑(即“保留犯罪记录的缓执行的缓刑”)为基准,评述关于缓刑的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把缓刑规定为一个刑种。“刑种说”是不妥当的。
其次,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裁量方式的观点,主要理由在于:“缓刑需要法院的裁量才能实施。而量刑活动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二是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三是决定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显然,缓刑制度包含有国家司法裁量制度的内容,所以有观点认为缓刑是一种裁量制度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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